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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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什麼區別

人即將死亡時,會對身後的財產及事務作出安排,這種安排就是遺囑。遺囑能夠以多種形式體現,可能是一張紙,可能是幾句話,也可能是一盤錄像帶,那遺囑有哪些形式?遺囑的形式多樣,不同形式之間還存在區別,那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什麼區別?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什麼區別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除公證遺囑以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是相同的。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在生活中很常見,也是常用的繼承方式的一種。而在不存在遺囑或者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那多半會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遺產,這個時候就要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了,通常會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至於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什麼區別,上文已經為大家做出了對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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