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有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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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許多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其他經濟合同時,會要求對方提供擔保,與保證人另外簽訂擔保合同,保證人則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此時,這類擔保合同是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是否還要承擔責任?請跟隨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一起探討一下。

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有責嗎?

一、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有責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對因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後保證人的責任卻沒有具體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的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該條規定強調的是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依附於被保證人的過錯。如果被保證人因無效合同的過錯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無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根據債務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設立保證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沒有將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區別開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0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人在明知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保證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似乎是確定無疑的;但問題在於: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在無效合同確認前,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前道合同無效,似乎對保證人要求過嚴。因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在保證人。

因而,以保證人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否提供保證來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實際是忽略了主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導致無效合同的責任在主合同的當事人。

對因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根據其過錯分別不同情況: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於債權人,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債務人或雙方都有責任,視保證人的過錯而定。若保證人有過錯的刪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保證人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二、主合同無效保證人如何擔責?

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無效原因,各自無效時,我國的《擔保法》及其解釋都沒有單獨規定處理方法,也沒有就此規定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擔保人、債權人各自的過錯情況確定擔保人的責任範圍。

1、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佈無效的情況下,通常作為締約者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過錯,這樣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方法,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某一份額,也就是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2、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不排除擔保人仍然可能沒有過錯。如果擔保人沒有過錯的,擔保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時,也可能有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如果債權人無過錯,則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也無效,但這並不代表保證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因此人們在為人作擔保時千萬要謹慎,莫礙於面子或者是相互之間的情誼而隨意為人作擔保。若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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