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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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保證人責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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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承擔多少責任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的為一般保證責任;二是連帶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時,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
一般保證責任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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