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轉委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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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代理需要符合的條件包括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轉委託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什麼情況下轉委託有效?

轉委託是在什麼條件下形成的

轉委託的行為在實踐中是存在的。但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形成的原因。那麼,轉委託是基於什麼情形產生的呢?換句話説轉委託的形成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轉委託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民法通則》第68條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繫,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權限、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對事後才被告知的轉委託,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託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託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徵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託,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

若因代理人轉託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由轉委託的形成條件可以看出,在實施轉委託行為時需要遵守其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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