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需要股權轉讓委託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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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

哪些情況下需要股權轉讓委託中介機構?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股權轉讓中介機構的情形

1、個人股權轉讓

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後續轉讓事宜,主管税務機關則通過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徵税工作,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税(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可見,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在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時,資產評估報告對於税務機關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2、企業重組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併的情況,如企業兼併、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税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税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並使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税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的,除財税〔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税特殊性税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註銷的,應在尚未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3、涉及國有資產轉讓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中介機構的運營方式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説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説,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哪些情況下需要股權轉讓委託中介機構呢?以上就是對於這個問題的解答了。總的來説,當涉及國有資產或者企業重組或者是個人股權轉讓時,往往都需要委託中介機構。小編提醒,由於市場上的中介機構參差不齊,因此您在選擇中介機構時一定要審核對方資質,以免因上當受騙給您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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