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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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指的是合同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確立了鼓勵交易原則,對合同效力不輕易作無效認定,只在該法第52條、53條規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關條款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無效合同有下列五種情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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