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夥協議糾紛要如何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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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協議產生糾紛的原因

解除合夥協議糾紛要如何規避?

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夥實際上包括個人合夥、法人合夥(聯營)和合夥企業三種。個人合夥是發生在公民之間的自然人合夥。法人合夥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是發生在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單位合夥。合夥企業是由《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經國家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具備合夥企業章程和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的一種企業形態。個人合夥和法人聯營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成立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和法人聯營還應同時適用《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法》特別規定。

個人合夥成立十分簡便,只要投入資金有個口頭約定就可以。但個人合夥也最經常發生糾紛,最常見的糾紛是在個人合夥營利時一方拒不承認對方是合夥人而主張是民間借貸關係,目的在於侵吞合夥營利;另一種合夥糾紛是在合夥虧損時,一方拒不承認自己是合夥人而主張相互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目的在於逃避合夥的連帶責任。

二、解除合夥協議後的責任

退夥即個人合夥的退出,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經營的行為。

1、退夥應當允許:

(1)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2)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3)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退夥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退夥人對合夥內部承擔約定分擔或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按份責任: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2)退夥人對既存合夥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三、解除合夥協議應遵守的原則

民法通則及其意見沒有規定何種情形合夥人可以退夥,只是規定退夥應當允許的原則。

《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

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退夥規則如下:

1、合夥人有約定不得退夥的:

(1)應當按照約定不得退夥;

(2)但合夥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夥的,可以請求退夥。

2、合夥人沒有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如果是按份共有合夥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退夥;

(2)如果是共同共有合夥人,在合夥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退夥。

3、因退夥對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解除合夥協議糾紛的資料,一般來説,合同產生糾紛,首先都是按照提前制定的書面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上沒有規定,雙方可以私下協商達成一致,若無法協商,則可依據《物權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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