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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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協議。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合法性和租賃物的使用屬性負責,及租賃物必須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權並可以轉租的權利,承租人應該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租賃物,並且不得故意損壞租賃物,但合理的磨損、損耗、折舊損失等由出租人承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於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租人。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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