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訴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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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訴訟有哪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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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應掌握以下要點: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訴訟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貨幣和有價證券、投資權益和債權。其中,無形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2)未成為擔保物的財產和已成為擔保物的財產。這與企業破產法(試行)中“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規定是不同的。 (3)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和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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