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39條扣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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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39條扣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説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法律的踐行者,因此,國家的這些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的過程當中,首先就必須要嚴格要求自己,辦案的程序必須是符合刑訴法當中的要求才可以的,就比如説公檢法機關人員在扣押公民物品的時候,就需要遵守,刑訴法139條扣押的相關規定。


一、刑訴法139條扣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二、刑事訴訟中查封期限最長是多久?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複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三、哪些財產可以被查封?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訴法139條扣押這具體規定是公安機關在扣押物品的時候,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釦押的物品是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關的,和案件無關的財產文件,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扣押。物品在扣押以後必須要妥善的保管,或者説是封存,公檢法機關人員,不得私自使用、甚至是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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