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什麼情況下要寫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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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什麼情況下要寫離婚協議書?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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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什麼情況下寫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應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説,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後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籤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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