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管轄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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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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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的種類分為: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 3)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