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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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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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和種類有哪些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以下三項: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繫,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繫。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以下四種:  
(1)牽連管轄。即根據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牽連關係而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一定聯繫的第三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應訴管轄。即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於被告的應訴,而確定其對案件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4)專屬管轄。即特定的涉外訴訟專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的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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