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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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陳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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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陳述詞我起訴,在庭上如何陳述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本着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準備專門的材料。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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