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原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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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原告陳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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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離婚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特別授權,因為夫妻感情問題當事人最清楚,律師並不清楚,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不必親自出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本着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準備專門的稿件。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二、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離婚訴訟案件是民事類案件,民事類案件的委託律師的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利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律師必須是在當事人的委託範圍內行使權利,但是不能為當事人做最後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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