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宅基地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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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基地申請書範文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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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基地確權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説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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