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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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名譽侵權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友志(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男,漢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鄲城縣虎崗鄉農場001號,電話15938663161。死者周秀雲丈夫。

委託代理人:王道剛,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662626526

委託代理人:程海。

原告王倩,女,漢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鄲城縣虎崗鄉農場001號。死者周秀雲女兒。電話13298120206

委託代理人:孟猛,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26862630

原告王奎林,男,漢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鄲城縣虎崗鄉農場001號。死者周秀雲兒子。電話15290003885

委託代理人:張錦宏,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607668102

被告中央電視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中路32號,郵編100,電話010-56191903。

法定代表人聶辰席 台長。

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新建路69號,電話0351-4222722,郵編030000。

法定代表人耿炎波市長

被告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府東街95號(花區),郵編030001,電話0351-3046590。法定代表人廳長張健。

被告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體育北路7號,郵編030012,經營地小店區新寇莊北街35號,電話0351-7040386。

法定代表人杜鋭 董事長。

被告山西友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區新寇莊北街35號,郵編030000,電話0351-7040386。

第三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昌盛西街65號,電話0351-7176911,郵編030000。

法定代表人 該局局長

第三人太原市檢察院,太原市萬柏林區望景路10號,0351-6160258,郵編030000。

法定代表人周茂玉 該院檢察長

第三人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住所地太原市人民北路16號,郵編030000,電話0351-7262000。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該院檢察長

案由:名譽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對周秀雲及原告的名譽侵害,刪除網上焦點訪談2015年1月29日《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節目、2015年1月16日“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

2、判令被告在其焦點訪談節目、人民網、中國青年報、新浪網、搜狐新聞、環球網、鳳凰網、百度新聞、山西日報、大河報首頁上連續三十天刊登不少於500字的致歉聲明(聲明內容經法院審查,經原告同意)。

3、判令被告中央電視台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4、判令被告中央電視台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

5、判令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太原市檢察院、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為被告中央電視台的本案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太原龍瑞苑工地打工的河南鄲城縣籍女工周秀雲,因討薪的治安糾紛在工地北門外被處警的太原市警察王文軍等人擰斷脖子當場打死。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對王文軍等人以濫用職權罪立案。2015年1月29日周秀雲屍檢報告出來,鑑定她死亡原因是被擰斷脖子即“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另王友志傷情鑑定意見書證明他被王文軍等警察打斷6根肋骨鑑定為輕傷一級,王文軍等人罪名變更為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2015年2月25日,太原市檢察院向太原市中級法院起訴,周秀雲和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都是本案被害人。

2015年1月29日被告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以“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為題,再次報道了女工周秀雲死亡案,第一次公佈了案發時警方執法記錄儀以及幾十米外龍瑞苑工地吊車上高清攝像頭拍下視頻。主持人敬一丹、王劍鋒的解説有以下內容:“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一個建築工地發生了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這起事件的真實情況是怎樣的?《焦點訪談》記着進行了調查”;“今年的1月17日,太原市有關部門公佈調查結論,稱案件系治安糾紛所致,而非‘討薪’引發”;王奎林“和幾位工友外出購物回來後,想穿越工地回駐地時,被值班的保安小馬攔下來”;“雙方各執一詞,都説對方打了自己”;“王奎林和工友都在工地打工,就住在工地生活區,從北門穿越可以少走一些路”;在保安室內“衝突雙方爭論的依然是穿越工地是不是非得戴安全帽,與討薪無關”;“在一份王友志親筆簽名的情況説明中,他自己也承認當時是未戴安全帽與門衞發生爭執。顯然,討薪這種説法,只是當時王友志與保安爭執過程中,為不戴安全帽穿行工地尋找的説辭”;“李康是王友志的工友,顯然不願意配合警方的執法”;“王友志父子和李康表現出不配合警方行為”;“王友志阻攔警察帶人,被其他民警擋住。當李康被帶到警車門邊準備上車時,周秀雲又衝上去抓住李康,不讓警察帶人”;“記者找到一位現場圍觀的過路人,他看到了當時的前景‘他(王友志)上車後,周秀雲就坐到警車開門的底板上,就是阻撓不讓警察走。警察過去讓她下車,他一直不下車。最後警察拽一下她的胳膊。拽下來以後,(她)又帶頭撕扯那個警察’”;“視頻顯示,周秀雲下車後,直接衝向其中一名警察,廝打對方,而另一名警察王文軍看到後,趕過來,夾在二人中間,緊接着,周秀雲與王文軍撕扯在一起,並持續了很長時間”;“王文軍突然用一個動作,致使周秀雲躺倒在地”,“在倒地的時候,周秀雲試圖反抗,但很快被王文軍踩住頭髮,失去了抵抗能力”;“周秀雲躺在地上20多分鐘後,被抬上警車,當時還與丈夫王友志有過一句含糊不清的對話”;“急救中心的病例記載了周秀雲最後的生命軌跡:當晚18時27分,意識不清十餘分鐘,18時37分,意識喪失,雙側瞳孔放大,心電圖呈直線”。最後總結道:“在事發過程中,不管是哪個環節,如果各方能有效溝通,依法行事,都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如果工人進入工地時能遵守規定,如果糾紛發生時雙方能多些冷靜理智,如果警察在現場時能文明審慎處理,在派出所時能依法依規辦案,都可以避免悲劇發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執法,這一事件是一個深刻的警示。”

被告焦點訪談節目違背新聞應當客觀、居中的原則立場,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把一般的治安糾紛或民事糾紛描繪成違法,把被害人阻止警察王文軍違法打人、罵人、搶手機、拷人的正當防衞污衊誹謗成違法,把警察王文軍等人毆打他人、擰斷脖子導致周秀雲死亡並拒絕施救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美化為不當行為,抹黑被害人,為犯罪開脱。

被告説不欠薪是故意歪曲事實,污衊誹謗死者周秀雲和原告

被告主持人敬一丹和王劍鋒稱,根據包工頭周理品介紹,之前已經給付王友志1.3萬元,13日事發當天上午周理品還又給王友志6000元,讓工人先買好返程車票,承諾12月15日付清餘款,不存在欠薪。

事實是王友志等13人是2014年9月29日開始陸續進入龍瑞苑工地在B區做木工,到12月12日共借支包工頭周理品生活費1.7萬元,一直沒發工資。12月10日工地停工,扣除借款周理品還欠王友志木工組2.9萬元工資,周理品稱12月15日前可以付清,但無法保證。1月10日周理品的證詞稱,如果上家包工頭車大偉付了自己工程款自己才能付王友志,上家不付自己也付不了,沒錢墊。欠付的2.9萬元工資到案發後的12月17日才支付,這不是欠薪是什麼?周理品對王友志木工組的零工工資至今仍未結清。

被告中央電視台硬説不欠薪,目的是歪曲事實,企圖證明原告在欺騙公眾欠薪的事,損毀周秀雲和原告的名譽。

説案件起因不是討薪,而是王奎林不戴安全帽進工地與保安發生衝突的治安案件引起,進一步歪曲事實,污衊誹謗死者周秀雲和原告。

事實是,12月10日工地停工後,王友志木工組13人滯留工地等待支付剩餘工資2.9萬元,這種等待本身就是滯留性討薪。12月13日下午王奎林和工友孟林、徐前進、李康上街回來,按照王友志的要求到工地項目部問一下欠薪能否在15日和之前發放。

工友平時多從圍牆外回宿舍,偶有從北門回去,因為從圍牆外回宿舍和從北門進回宿舍路程一樣遠(焦點訪談畫面顯示的兩條回宿舍的線路示意圖也可以看到距離相同),但圍牆外路線更好走,也乾淨些,途中還有一個小飯店,經常可在那兒吃飯。

工地塔吊案發前後的錄像顯示,在王奎林裕進入工地北門的前後時間,絕大多數進出北門的人(證據截圖顯示有17人)都未戴安全帽,照樣進出,這説明不戴安全帽進工地大門是常態,但到施工現場必須要戴安全帽。工友從北門和東門進工地,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次因為沒戴安全帽不讓進門的情況發生。12月13日是王奎林第一次因為沒戴安全帽不讓進被門,王奎林認為保安故意刁難,便拉門進入,保安小馬拉拽不讓進,雙方便發生口角和推搡。

視頻中並沒有周秀雲覺得兒子王奎林吃虧,要打保安小馬的鏡頭,僅是利害關係人保安隊長一家之言,沒有其他證據支持。

按照治安處罰法等規定,構成治安案件的,其中有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本案爭執雙方都有輕微的肢體衝突,但沒有人達到應當被治安處罰的程度,屬於治安糾紛或民事糾紛,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被告歪曲事實,混淆是非,欺騙公眾,把一般的治安糾紛描繪成周秀雲和原告承擔責任的治安案件,污衊死者周秀雲和原告在説謊、對周秀雲死亡負有重要責任,進一步毀損死者周秀雲和原告名譽。

三、被告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把周秀雲、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依法的正當防衞行為,侮辱誹謗為不配合警察執法,是公民不守法的行為;把警察王文軍打死周秀雲打傷王友志涉嫌犯罪行為美化成警察執法。

本案事實和被告所説的相反。太原市檢察院向太原市中級法院的起訴王文軍等警察認定他故意傷害了周秀雲,傷害了王友志、王奎林,構成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周秀雲、王友志、王奎林是本案被害人。

按照《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居民身份證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國務院令191號),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警察證使用管理辦法》、《110接處警規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等規定,結合現場視頻和證人證詞,王文軍、郭鐵偉等警察在12月13日處警中幾乎沒有一處合法,有以下至少十八處違法犯罪行為:1、未出示警察證;2、未向王友志等工友調查清楚保安隊長報警的王奎林等人治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3、明知保安報警事項屬於治安糾紛,應告知報案人不屬於治安案件,走其他程序處理,未這樣處理;3、在明知或應知李康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張口罵人,並要強制檢查身份證,李康出示身份證後還要對其違法使用手銬(未得逞);4、在明知王友志無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辱罵王友志,違法使用手銬拷王友志;5、在明知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無涉嫌違法行為(治安糾紛不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把他們押上警車限制人身自由,並此強制措施未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和獲得批准;6、輔警胡建在警車上違法使用木鎬把控制四名被害人,戳打王友志;7、在明知自己違法使用手銬拷人、違法限制王友志等四人人身自由到警車上違法,周秀雲合法阻止其繼續違法時,拒絕糾錯,反而對周秀雲實施抓頭髮、扭脖子等毆打行為;8、明知周秀雲被其擰斷脖子倒地瀕臨死亡後,拒絕施救,放任她死亡;9、周秀雲被毆打倒地長時間不動時,長時間踩住她頭髮進行侮辱;10、多人次踢周秀雲身體並侮辱其裝死;11、王文軍、郭鐵偉和十幾名警察及協警,在龍城派出所內參與對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毆打,打斷王友志6根肋骨;12、在明知王友志等四人無違法行為,仍然在派出所留置,給王友志戴手銬;13、明知王友志等四人無違法行為,違法對他們做詢問(訊問)筆錄;14、虐待被違法留置在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位被害人,脱去棉衣、腰帶、鞋子,光腳抱頭蹲地長達9小時多,不給吃飯喝水;15、對王友志親屬到檢察機關、省政府進行控告時,實施監視、跟蹤、攔截;16、違法扣押王友志等四人的身份證和手機等物品;17、搶奪工友拍攝警察違法的手機,在派出所刪除手機上的照片視頻;等等。

王文軍等人一開始辱罵他人就變成了違法嫌疑人,後違法拷人、毆打多人就轉變成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是什麼警察執法。警察執法是指警察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履職時違法不能稱為執法,應當是“執違法”,或俗稱的“違法執法”。

更為惡劣的是,焦點訪談把王文軍此前兩次把坐在地上被王文軍按躺倒在地的視頻,移花接木到他擰斷周秀雲脖子最後一次按躺倒在地之後(這次倒地後周秀雲再也不動了),偽造了被擰斷脖子後還能抵抗、仍然活着的假象,欺騙公眾,侮辱周秀雲。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王友志、王奎林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和保安的爭執屬於治安糾紛或民事糾紛不屬違法行為)情況下,警察王文軍等人辱罵、毆打李康、王友志、王奎林、王成,給王友志強戴手銬,搶奪工友多部現場拍攝的手機,要把四人押回派出所,構成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周秀雲當場阻止王文軍把四人押回派出所的行為是法律授權的正當防衞,並未超過必要限度。王文軍長時間緊抓週秀雲頭發不放把她按坐在地、並抓住頭髮用力拖拽三次,已經屬於行兇——是身高1.75米體重180-190斤的碩壯男人對一個90斤瘦小女人的行兇(體重比1:2,身高高出一頭,從力量對比看,就像一個成年男老師在打一個小學六年級的一般女生),周秀雲雙手抓住他褲袋和衣角是為了抵抗被抓頭髮時頭皮的疼痛,視頻中並無她撓王文軍脖子、抱其大腿、抓其下身的動作,即使有也沒有超出必要的防衞限度,屬於正當防衞,她的行為只是對王文軍行兇的一般性抵抗,遠遠達不到有力量制止的程度,二人完全不是一個量級。因為王文軍當時正在對瘦弱的婦女行兇,假如當時有一勇士挺身而出當場打死王文軍,依法也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硬説周秀雲妨礙了什麼,她妨礙的絕不是王文軍的“警察執法”,妨礙的是王文軍的行兇!但沒有妨礙得住。

一般人不太清楚警察王文軍等人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和行兇,不清楚什麼是正當防衞以及如何行使正當防衞權,但被告作為中央媒體,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顧問,對此明知或應知,卻在節目中故意顛倒黑白,捏造大量事實,對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周秀雲和原告大肆侮辱誹謗。

是否討薪、是否戴安全帽、是否有治安糾紛互有推搡,其實在本案中都不重要,這都不可能是必然導致周秀雲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實質是警察王文軍故意殺人(擰斷周秀雲脖子後拒絕施救),難道不欠薪不戴安全帽就打死就活該?糾纏於這些對周秀雲死亡沒有實質意義的問題上,無非是要找出被害人的所謂過錯,把視線從周秀雲被警察王文軍打死的直接原因上轉移開,鼓吹警察可無條件違法甚至殺人,為犯罪嫌疑人王文軍等犯罪行為開脱。

死者周秀雲、原告王友志和王奎林在在王文軍故意傷害案中都是被害人,本應得到社會同情和幫助,被告發表視頻和言論不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卻歪曲事實,進一步對被害人進行誹謗侮辱,加重傷害,視頻播出後被廣泛觀看與轉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周秀雲和原告名譽造成極其嚴重的侵害。

被告焦點訪談所用的一些新聞素材,像不欠薪的證據,有王有志簽名案手印的“關於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資發放情況”等,由其他被告太原市政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提供,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侵權法律責任;案發時警方的執法記錄儀錄像和工地塔吊的錄像等,由第三人太原市檢察院和小店區檢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提供,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列為第三人。

被告名譽侵權,應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公證費、交通費、律師費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請求法院維護周秀雲和原告名譽權,維護法律尊嚴,懲治被告的侵權行為,促進(互聯網)自由言論依法和規範,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附證據和本訴狀副本 份

起訴人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2015年5月15日

原告證據目錄

訴央視焦點訪談名譽侵權

序證據名稱證明事項證據來源

一1、百度搜“1月29日”焦點訪談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網頁截圖1頁。

2.被告中央電視台2015年1月29日《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節目文字稿4頁和錄像

3、新華網太原2015年1月16日發太原市政府新聞辦稿“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被告央視對周秀雲和原告名譽侵權事實

太原市政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四建集團公司、山西友成建築勞務公司共同侵權。被告網站

二4、周秀雲死亡原因司法鑑定意見書3、4、7、8頁,王友志傷情司法鑑定意見書3、6頁,均複印件。

5、2015年4月7日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起訴意見書》4頁。 周秀雲被王文軍打死,構成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不是非正常死亡或意外死亡。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

三6、視頻截圖:1)在12也13日下午王奎林在保安小馬為未戴安全帽爭執前後,龍瑞苑工地北門有17人未戴安全帽進出10張,警察搶1張,A4紙3頁;2)王文軍強拷王友志、打傷王友志、血褲4張,A4紙複印1頁;3)王文軍、郭鐵偉、姬騰飛三人把周秀雲打倒在地;王文軍抓住周秀雲頭發按坐地下、離地拖拽、擰斷脖子、擰斷脖子倒地後蹲下近距離觀看周秀雲臉近1分鐘、周秀雲倒地不動後拒絕施救長時間踩頭髮,周秀雲生前和死後12張,A4紙複印3頁。

7、視頻:1)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2015年1月29日《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

2)2014年12月13日17時-18時多案發時龍瑞苑工地吊車上的攝像視頻1段;

3)案發前工地保安室內的工友和保安爭執2段;

4)警察搶手機和王文軍強拷王友志1段;

5)王文軍抓按坐周秀雲頭發、擰斷脖子倒地後踩頭髮3段;

6)案發現場的警方執法記錄儀錄像4段;

7)龍城派出所門:郭鐵偉、王文軍抓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拖拽,四人抬周秀雲進。 不戴安全帽進出工地是常態;周秀雲和原告,以及工友沒有違法行為。

王文軍、郭鐵偉、姬騰飛、胡建和龍城派出所其他警察違法犯罪行為:多次辱罵周秀雲、李康、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搶奪工友多部手機;擰斷周秀雲脖子,又拒絕施救,放任她死亡;王文軍、郭鐵偉等十多的警察對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非法拘禁犯罪。拍攝者孟林

太原市中級法院

四 龍瑞苑工地B區王友志木工組向周理品支、借生活費(以下8-11):

8、2014年10月8日的2000元《借條》複印件。

9、2014年10月28日的1000元《借款單》複印件。

10、2014年11月18日的8000元《支付》單複印件。

11、2014年12月13日的6000元《借支條》複印件。

12、2014年12月17日結算單《王友志平方量》,29315元(實付了29200元)複印件。

13、龍瑞苑工地王友志木工組點工記錄、周立品工作記錄複印件3頁

14、2014年2月17日的《龍瑞苑B區木工班組木板量》,金額27110元,周理品和王友志均簽名按手印。(蓋有河南省鄲城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印章)。複印件》

15、《關於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資發放情況》,周理品簽名、車大偉簽名和按手印。(蓋有河南省鄲城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印章)複印件。

16、2015年2月12日王道剛《律師工作記錄》1頁。

17、《關於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資發放情況》,周理品簽名、車大偉和王友志簽名和按手印。複印件

18、周理品2015年1月10日證詞《王友志木工班13人在龍瑞苑施工情況》複印件1頁。

19、王友志2015年2月16日《證明》複印件1頁。

20、2014年9月25日周理品給王友志的《心血管醫院》結算單,金額29209元。 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13日,王友志木工組向周理品借支生活費4筆共1.7萬元,不是1.3萬元。

2014年12月17日才結算支付王友志木工組工資尾款29315元,實付29200元。

13證明周理品欠王友志木工組工資目前尚未結清。

14為周理品為應付太原市勞動監察要王友志後補的結算單。金額27110元和日期倒籤。

14、15是存太原市小店區勞動保障執法大隊三中隊的真實件。

17為有人提供給中央電視台2015年1月29日焦點訪談虛假件,其中王友志簽名和手印為他人假冒。

證明王友志木工組進龍瑞苑施工時間和工作內容;2014年12月13日前欠薪事實

證據14、15、17不具有真實性。

周理品對王友志組還有其他工地欠薪29209元未付清。1-5

周理品、王友志

6王友志周理品

7、8鄲城縣勞動監察大隊

王道剛

周理品

王友志

五 21、於夯2015年2月9日證詞《我看到四名警察搶王成、孟林等人的手機過程》複印件2頁。

22、李康2015年2月6日《警察搶手機經過情況》原件1頁。

23、2015年2月9日徐天動《我看到王文軍郭鐵偉等四名警察搶手機的過程》複印件1頁。

24、王成2015年2月6日《警察搶手機的經過情況》複印件1頁。

25、王奎林2015年2月6日《王文軍、郭鐵偉和3、4號警察搶我、孟林、王成、王廣偉、李康的手機過程》複印件2頁。

26、孟林2015年2月7日《我看到的警察搶王成、王廣偉、我(孟林)手機的經過》複印件2頁。 警察王文軍、郭鐵偉、實習警察姬騰飛、輔警胡建等人,在龍瑞苑工地北門外處警時,搶李康、王成、王奎林、孟林手機的情況。證人於夯李康

徐天動

王成王奎林

孟林

六 27、王友志2015年1月3日《妻子被警察打死,我被打斷六根肋骨,王奎林、王成、李康被打經過》複印件3頁(含補充説明)。

28、王友志2015年1月4日《我看到的違法警察18人,已辨認11人》(含補充)複印件2頁。

29、王奎林2015年12月31日《我媽周秀雲被警察打死的經過》原件4頁(含補充)。

30、王奎林2015年1月4日《辨認出違法警察和參與違法警察的情況》複印件1頁。

31、王成2015年1月1日《情況説明》複印件3頁(含補充)。

32、李康2015年1月1日《我所知道的周秀雲和王友志以及其餘人員被打情況》複印件5頁(含1月3日的補充)。

33、孟林2015年1月1日《我所見和拍攝周秀雲王友志案的情況》複印件2頁。

34、徐前進2015年1月1日《周秀雲死亡的過程》複印件2頁。

35、於海2015年1月2日《周秀雲被警察王文軍、郭姓警察等人打死的事實經過》複印件2頁。

36、於夯2015年12月31日《周秀雲被警察打死、王友志等人被打傷的事情經過》複印3頁。

37、徐天動2015年1月1日《我看見周秀雲被打的經過》複印件2頁。

38、鄭憲飛2015年1月2日《我所見工友被打傷經過》1頁。

39、王廣偉2015年1月2日《情況説明》複印件1頁。

40、周理品2015年1月4日《我在龍城派出所看到的周秀雲的真實情況》複印1頁。 警察王文軍、郭鐵偉、實習警察姬騰飛、輔警胡建等人,在龍瑞苑工地北門外處警時,未出示警察證、未向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了解被報案的治安糾紛情況;辱罵李康、王友志、王奎林、周秀雲;搶李康、王成、王廣偉、王奎林、孟林手機;違法拷王友志;毆打王奎林、王友志、李康、王成;王文軍等人辱罵、毆打周秀雲,抓她頭髮,擰斷她脖子,生死不明時拒絕施救,放任她死亡結果的發生。

案發後,公安小店分局和龍城派出所還以詢問被害人王友志等四人等方式追究被害人“違法行為”,企圖轉移視線,掩蓋王文軍的犯罪事實。被害人王友志

王奎林

王成

李康

證人孟林

徐前進

於海

於夯

王廣偉

徐天動

七 41、王友志2015.2.6日《關於週二龍不通知家屬的情況》原件1頁。

42、王友志、王星星等10人2015年1月4日《周秀雲死後親屬控告維權被監視和跟蹤、被強制在派出所查身份證情況》複印2頁。 周秀雲“搶救”和死亡過程,週二龍等人故意不通知親屬,構成濫用職權。

龍城派出所等阻撓被害人親屬維權。被害人

證人

王星星等10人

八43、上述被害人(含周秀雲)、證人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13份。證人和被害人身份情況證人

起訴人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2015年5月14日

注:此案已於2015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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