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護欄毀損致人跌落受傷管理者所有人不能證明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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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水渠護欄毀損致人跌落受傷管理者所有人不能證明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XXXX號

原告彭某某,女,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某某區某某街某某委二組。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02199102XXXXXX。

委託代理人蘇旭梅,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侯星,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海洋和農漁局,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青春一街十六號。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單位局長。

委託代理人XXXX,廣東大公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省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市某某鎮某某大道中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委託代理人黃XX,男,漢族,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新南大道中XXX號。身份證號碼:440106198006XXXXXX。系該公司員工。

案由:侵權責任糾紛。

原告訴稱,2014年7月18日晚上10時左右,原告經過珠海市香洲區桂花苑小區旁邊的水渠時,由於該水渠一段護欄缺失損毀且沒有設置警示標識,致使原告跌落水渠摔成重傷,而該水渠系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海洋和農漁局負責管理和維護。因此,特起訴請求判令:1、兩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83,059.7元、誤工費5,060元、護理費7,920元、伙食補助費1,750元、交通費3,362.1元,合計人民幣101,151.8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海洋和農漁局、被告廣東省某某工程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彭某某2014年9月19日前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的70%共計人民幣70,000元,其餘30%損失由原告彭某某自負(該款項已付至本院賬號,各方同意於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當日由本院劃款至原告彭某某建設銀行珠海市灣仔支行6217003090007XXXXXX賬號);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162元,由原告負擔349元,兩被告負擔813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代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樑伊俐

點評:建築物致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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