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履行的責任書中有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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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履行的責任書中有什麼義務?

監護人履行的責任書中有什麼義務?

監護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孩子的監護人是哪些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有監護責任,要承擔保護被監護人生命健康權的義務。監護人是可以指定的,可以由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某人承擔監護職責。法定監護人意外去世後,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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