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監護人有什麼後果義務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第一監護人有什麼後果義務責任?

我們大家都知道監護人,未成年人肯定是有自己的監護人的。監護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履行相應的義務的,當第一監護人的後果責任往往是需要承擔被監護人所犯下的過錯,承擔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義務就是要對被監護人負責,並且需要對被監護人進行照顧看管。

1.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範圍和內容

《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對監護人監護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即“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項: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相關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被監護人依法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等。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病人,被監護人在維護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樣的全面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需要有監護人來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防止被監護人遭受不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監護人在遇到侵害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時,要積極地依法採取制止措施或保護措施。

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監護人應當給予被監護人以必要的關心、照料和安排,以滿足其衣、食、住、行等日常物質文化生活的需求,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正常生活。法律禁止虐待和遺棄被監護人。同時,未成年人尚處於身心發育時期,監護人有義務對其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被監護人由於缺乏對其行為後果的正確認識和判斷能力,可能會實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的行為,因而,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正確管理、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要求監護人要妥善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包括其特有的財產和依法應當取得的財產。監護人雖然可以合理使用,但除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監護人而言這部分財產屬於用益物權範疇。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被監護人的年齡、智力或健康狀況等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進行。因此,《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被監護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時,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並承擔民事義務。當然,這裏還要區分兩種情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動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一定。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因而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由監護人代為進行或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後進行。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綜上,監護人的職責可以歸納為:對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的保護、合法財產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平時行為的管束、民事行為的代理、民事責任的承擔、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對於第一監護人有什麼後果義務責任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説明的是非常的明確的,監護人是有義務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的,並且不能夠對被監護人造成傷害。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確實很多,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規定是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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