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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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税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税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主要是需要處罰的目的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一)税收滯納金

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二)罰款

罰款是行政機構要求違法主體必須要向國家的財政支付的,屬於行政處罰

(三)罰金

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二、税收滯納金與罰款可以超過本金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加處罰款和滯納金數額均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裏需要認識到,行政強制法此條款所説的是“加處罰款”,其不同於對一般税收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税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基數是罰款額。

2、《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需要釐清的是,這裏的“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所説的“滯納金”內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報加收的滯納金,就是納税人對佔用國家税款造成國家損失作出的補償。這種情況下,税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務機關作出查補税款等處理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税款和滯納金,税務機關為督促其儘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税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內涵,也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

我國應該納税但是延期納税的民事主體,一定會被要求支付滯留金,對於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民,在被司法機關抓捕之後,會被要求支付罰金。罰金與滯留金都存在強制性,但是罰金與沒收財產是一個性質的處罰,故此刑罰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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