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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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準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係、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二)適當性
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着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三)損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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