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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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行政機關的不再罰。即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時的要求。

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要求有哪些?

⑴不得依據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據給予當事人兩次及以上同種類的處罰。如給行為人兩次罰款。

⑵不得依據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據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不同種類的處罰。如給予罰款後,又決定吊銷執照。如需並處的,應在一次處罰中作出決定,不得兩次決定。

⑶不得依據同一理由不同依據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據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處罰。

⑷對行為人同一性質的連續行為,應定一事處罰,不得作出數個處罰。同一機關的不再罰應為絕對不再罰。

2、不同行政機關的不再罰。即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律規範,各有權處罰機關進行處罰時的要求。

⑴違法行為已經受到一次處罰後,其他機關不得依據同一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再給予行為人行為罰以外的行政處罰。如《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按照上述規定,在勞動部門對違法單位責令改正或罰款後,由執照專屬管轄的工商部門依據同一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再吊銷其營業執照則不屬再罰,但工商部門不得再作出責令改正或罰款的處罰。

⑵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其他機關根據不同法律依據對行為人處罰時,不得給予除行為罰以外的同種類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般除不得重複罰款外,對其他處罰種類除行為罰外也不得重複適用。如行為人已受到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處罰,其他機關就不得再科以該處罰。因為從兩機關各自處罰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綜合分析,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固定的、有限額的,一機關已處以沒收,另一機關再處沒收,行為人再次上繳的錢物已不再是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等於給行為人課以了新的義務,違反了過罰相當原則。再如行為人受到停產停業的處罰,其他機關再處以停產停業的處罰再則失去實際意義。但屬於行為罰則可重複適用,如某飯店違法經營又不符合衞生條件,工商部門和食品衞生部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和衞生許可證,則不屬重複處罰。

3、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後,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事不再罰就是屬於行政機關不能因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對同一個人實施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對於此處罰在辦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來,但如果存在特殊的規定就會除外,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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