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的治安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毆打他人的治安處罰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毆打他人後有兩種解決途徑:
第一:可以申請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之後對違法行為的行為不再處罰;
第二,傷者到公安機關要求進行人體損傷鑑定,根據鑑定出來的再進行處理。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微傷,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0元以下的罰款,傷者的醫療費用由傷者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樣也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則適用《刑事訴訟法》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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