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 加處罰款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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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加處罰款減免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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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加處罰款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當中如果有違法行為的話是會受到行政處罰的額,但是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我們所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所以説針對不一樣的違法行為加處罰款的計算方式也是不盡相同的,下面就跟小編來看看行政處罰加處罰款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吧。

1、對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的限制

《行政強制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對加處罰款的計算方式進行限制

[2005]行他字第29號答覆《關於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應否計算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加處的罰款屬於執行罰,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加處罰款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計算:

舉例:8月29日收到處罰決定書,罰款2萬。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第16日起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計算加處罰款,依次推算只需三十三天就可以達到罰款數額。

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第48天內提起訴訟,加處罰款應自法院生效判決明確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後開始計算。即中斷對加處罰款的計算,之前計算的數額一併歸於消滅,加處罰款自法院生效判決明確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後重新開始計算。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生效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樣應當遵守加處罰款中斷的計算方式。

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48天后提起訴訟,由於加息罰款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最高額,因此應按加處罰款的最高額計算。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和制裁。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是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處罰所要追求的目的。要達到法律的目的,必須做到違法行為人所收到的行政處罰與其過錯大小相一致,如果過錯很大卻給予很輕的行政處罰,就起不到法律的威懾作用;如果給予過錯很小的違法行為人很重的行政處罰,就有可能使其對社會產生報復心理,亦起不到防止、糾正違法行為的作用。行政處罰不想稱,無法達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屬於執行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罰的目的並不是罰款,而是通過繳納一定金錢的方式,間接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所確定的執行罰款數額超過了被處罰人的承受能力,或與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明顯不相稱,被處罰人不但不會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所設定的義務,還有可能採取一些過激的行為抵制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這將無法實現設立執行罰所要達到的目的,同時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在訴訟期間內,當事人已經繳納了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經局領導審批同意或經集體討論後,對當事人予以減免加處罰款。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處罰加處罰款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相關資料,不管是行政處罰當中的罰款也好還是其他處罰方式的罰款金額也好,計算方式都是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變化的,所以説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在生活當中面臨其它問題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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