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階段能否減免罰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一、行政處罰執行階段能否減免罰款?

行政處罰執行階段能否減免罰款?

行政處罰執行階段還是能夠減免罰款。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決定時,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執行階段如果當事人能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還是可以減免相應罰款或者滯納金的,但是如果執行階段拒不履行執行協議,行政機關也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