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複議機關錯誤加重處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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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是我們行事的準則,約束着我們知法守法,一旦我們觸犯了法律,就要承受行政處罰,甚至擔負刑事責任。當我們受到行政處罰時,如果對結果不滿,可以提出訴訟來行政複議,那麼行政處罰複議機關錯誤加重處罰怎麼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關的資料來為您解答這些疑惑。

行政處罰複議機關錯誤加重處罰怎麼辦

一、複議機關的種類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複議機關錯誤,加重原行政處罰決定怎麼辦

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複議決定時,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並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關於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在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之外增加新的處罰種類或者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關於上訴不加刑和行政訴訟不得加重處罰的問題,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相應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另據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並參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即是説,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是縣公安局,你就應該向該縣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只能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提出。

通過上述文章的閲讀,相信大家都知道行政處罰複議機關錯誤怎麼辦了。行政複議需要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如果在行政複議時,複議機關出錯,反而加重了行政處罰的話,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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