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錯誤如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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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錯誤的,行政處罰相對人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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