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機關處罰行政複議申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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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公安機關處罰行政複議申請規定有什麼

不服公安機關處罰行政複議申請規定有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有兩種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如果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行政訴訟。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公正與否,與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和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誰。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那麼當事人可以進行行政複議。除了行政複議以外,當事人還可以進行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需要在知情具體的行政行為的三個月以內進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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