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過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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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過程是怎樣的?

工商行政處罰中聽證的過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或者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聽證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

6、聽證進行順序

(1)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2)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3)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4)互相辯論;

(5)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8、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寫出聽證報告並簽名,連同聽證筆錄一併上報本機關負責人。

二、行政處罰聽證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綜上所述,聽證通常都會公開舉行,除非涉及到一些比較機密的情況,不用公開舉行。如果當事人想要參加聽證,必須要首先提出申請,經過法律的允許之後,三日之內給出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答覆。然後在聽證時由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最後互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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