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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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1、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是適用留置送達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時才可以適用留置送達,在具體執行中不能顛倒兩者的適用次序。

2、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見證。

應當邀請有關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到場,對執法人員的送達法律文書的整個過程予以見證。實際上,這就是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來見證留置送達的法律事實。

3、應當説明情況、記明事由。

在無利害關係人見證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講明送達的情況及有關事由,讓見證人明白適用留置送達的原因,並將當事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理由及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4、送達人及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在證明整個留置送達的過程中,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人的證明效力要優於送達人員及其他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的證明。所以,在邀請見證人時,最好邀請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對整個留置送達過程進行見證,並請見證人在送達回證或者其他現場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法定的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的方式是多樣的,每種方式各有特點,故此適用情形是存在者差異的。行政機構作出具體的處罰之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從便利性、經濟性等方面考慮具體採取哪一種方式來送達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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