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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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是什麼

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

其中較常見的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法律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修訂)》 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收,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到場,説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委託其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的,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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