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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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都對留置送達作了規定。將上述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總結,可以歸納出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
1、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是適用留置送達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達對象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時才可以適用留置送達,在具體執行中不能顛倒兩者的適用次序。
2、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見證。
應當邀請有關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到場,對執法人員的送達法律文書的整個過程予以見證。實際上,這就是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來見證留置送達的法律事實。
3、應當説明情況、記明事由。
在無利害關係人見證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講明送達的情況及有關事由,讓見證人明白適用留置送達的原因,並將當事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理由及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4、送達人及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在證明整個留置送達的過程中,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人的證明效力要優於送達人員及其他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的證明。所以,在邀請見證人時,最好邀請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對整個留置送達過程進行見證,並請見證人在送達回證或者其他現場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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