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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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當場做出行政處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什麼情況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謝謝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即不僅當場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而且證據充分,無需進一步調查證據。第二,必須有法定依據。在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第三,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案件 ,即處罰較輕的案件。對於那些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需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種類的,則不能當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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