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行政處罰證據種類屬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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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中的證據種類

照片行政處罰證據種類屬於什麼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把行政處罰證據分為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材料、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書證。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在書證的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是儘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

2、是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3、是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

物證。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的錄像。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是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瞭解行政違法行為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使用比較普遍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一是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是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是註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説監測報告。鑑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現場,以及不便移動的物證等進行勘查、檢驗後作出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記錄。勘驗筆錄所反映的多是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後進行,如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產地的現場進行拍照,並以文字、表格、圖畫、數據等形式將結果作出的記錄。勘驗人員進行勘驗,應當出示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被邀請人應在筆錄上簽名。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與下製作的,其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後予以補記。現場筆錄類證據有如下要求: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二、拍攝的照片屬於哪一種證據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鬥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捲、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第二,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第三,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照片行政處罰證據種類的解答。根據不同的性質有可能是書證、物證、試聽資料,當然如果出現在勘驗筆錄中也可能是勘驗筆錄的一部分。究竟屬於何種證據,得依據該照片究竟在證明中的證明目的和證明對象是什麼,才能認定準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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