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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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屬於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針對法人的包括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註銷辦學許可證、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

2、針對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停考或限考、取消錄取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6種。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二、教育行政處罰案件由誰管轄?

對給予撤銷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處罰的案件,由批准該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以下處罰案件:應當由其撤銷高等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案件;應當由其撤銷教師資格的案件;全國重大、複雜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處罰案件。

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外,對其他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案件的管轄為:

1、對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2、對中等學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或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3、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七日內,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納。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如果學校在招生的過程當中違反國家文件或者亂收費以及其他的行政違法行為,都有可能會被教育局適當的進行行政處罰的,教師個人在執教的過程當中隨意的體罰毆打學生,這其實都是行政違法行為。不管是發現學校或者教師的所作所為不合法的,都可向當地的教育局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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