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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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這是申請仲裁必備的首要條件,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申請仲裁。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麼問題,保護自己的什麼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應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即提出仲裁請求的道理。它是申請人主觀上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並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即符合仲裁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應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不能申請仲裁。

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行政強制措施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糾紛的還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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