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和司法強制措施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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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和司法強制措施具體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和司法強制措施具體有哪些

1、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司法強制措施有五種

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特定環境下,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強制性。

第三、限制性。

第四、預防性。從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直接目的來看,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防止不利於公共利益及相對人自身利益免受危險行為或情勢的危害。在於排除具有危險性的行為,屬於一種事前和事中的行政措施,分別表現在:

(1)預防危險行為的產生。如:約束醉酒司機,禁止其駕駛機動車輛。

(2)制止危險行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將相對人帶入公共場所的危險物品強制轉移。

(3)保障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如:強制徵用公私財物用於抗禦嚴重自然災害等。

第五、臨時性、應急性。

第六、非制裁性。由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對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危險情勢或危險行為的損害,在於排除危險情勢和危險行為,而不是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所以,行政強制措施並非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因而也就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從屬性和獨立性相結合。

其實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讓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而司法強制措施建立在當事人有可能已經構成了犯罪的基礎上,比如逮捕,一般的違法行為是不可能對當事人採取逮捕措施的,被逮捕的對象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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