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經濟困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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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行政處罰當中是包括罰款的,但是當有關部門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下達了罰款通知書以後,很有可能因為確實經濟困難一時之間不能夠向國家有關部門交齊這些罰款。所以在我國相關的法律當中也是專門有提到當事人經濟困難的時候,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定。那麼,行政處罰經濟困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經濟困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經濟困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經濟困難的標準,對個人來説,是經濟條件較差,收入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沒有繳納罰款的條件;對單位來説,是經營發生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無能力繳納罰款,或者繳納罰款後,單位將難以維持生產經營。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

第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 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 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併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由此得知,行政處罰經濟困難的話,是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分期或者是延期繳納這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也必須要向有關部門提供經濟困難的確鑿證據的,經濟困難不是當事人就可以不用交罰款的一個正當理由,行政罰款就算是分期繳納也必須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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