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效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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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有效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有效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地六個月個執結。

法律依據:

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為《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

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機關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其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解釋》及《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非訴案件時,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期限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申請複議或者訴訟情況。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獲知行政決定後,在法律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訴訟期為6個月,原《行政訴訟法》為3個月),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情況。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必須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2年內行使訴權。

(三)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情況。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時間限制是,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5年。

(四)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況。如果由於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應以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行政複議終結情況。如果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是最終的救濟程序,而當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內又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日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3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應該説我國的行政處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因為行政處罰只要做出了這種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爭議卻也不配合的話,行政機關可以在六個月之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的時間限制是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並不代表着是行政處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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