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扣押部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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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扣押部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行政處罰法扣押部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什麼?

行政處罰的程序如下:

1、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批;

2、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3、調查終結,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意見書》報法制機構審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審批;

5、根據情節進行處罰;等等。

【法律依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三、行政處罰扣押物品時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扣押物品時限最長是30天。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行政處罰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的步驟有5個,首先辦案人員需要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然後由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調查結束之後,由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意見書並報相關單位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後,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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