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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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管轄權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在管轄和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上的分工和權限。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在同級行政處罰機關之間處理違法行為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所謂“違法行為發生地”,亦稱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結果發生地和發現地。
目前,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管轄原則的特殊規定主要有:
(1)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2)由最先查處的行政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定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權,指定管轄的決定一經作出,被指定管轄的機關就必須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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