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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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行使處罰管轄權的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適用於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場合。所謂對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主體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生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的現象。

二、相關內容拓展

從以往的實際情況看,常見的行政處罰管轄爭議主要包 括以下幾種:

(1)同一行政區域的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發生的爭 議,如同屬一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 自的部門法律規定,爭搶某起“造假”案件的處理權;

(2)不同 行政區域的相同業務的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如甲省的計生 主管部門和乙省的計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本地區的計生管理 法規和流動人口管理法規,對同一當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為 行使管轄權;

(3)不同行政區域的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發生的爭 議,如某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乙縣交通主管部門為處理城 鄉結合地帶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案件發生爭議;

(4)上級主管 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之間發生的爭議。由於不同類型管轄爭 議的主體不同,確定指定機關的方法也不相同。

對第一種情況,由爭議各方共同隸屬的人民政府,即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對第二種、第三種情況,由爭議各方中級別最高的行政機 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是地級 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級別最高的行政機 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的,則由國務院指定管轄;

對第四種情況, 由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的人民政府指定管轄。需要指出的是,盡 管本條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爭議的指定管轄,但並不排除爭議 各方運用其他合法方式化解爭議。例如,一些地方在實踐中採 取由爭議各方自願協商的辦法,解決了不少爭議,效果較好。

但是採用自願協商的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協商活動要講究效率,不能長時間互相扯皮,久議不決,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二是,協商活動本身要依法進行,經協商確定負責處理違法行為的機關或者組織應當確有合法的管轄權,以免造成越權處罰。因此,凡是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對相對方的管轄依據有疑問的,爭議各方應當及時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不應再自行協商處理。

指定管轄還可以發生在因特殊原因而使管轄權不明的場合。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前者又分為兩種,

一是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決定被撤,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機關尚未明確的;

二是有管轄權的行 政機關的全部執法人員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而被決定迴避。後者是一種客觀上的原因,比如,某地發生重大突發事件, 致使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陷於癱瘓;又如,由於出現某種情況 特別複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無法確定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由於特殊原因產生的管轄空白,一般由原因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對於管轄地區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對行政管轄地進行劃分和約束主要是為了保證對於事件進行處理時更加規範和有針對性,不會出現同一事件因管轄地劃分不清而導致重複處罰或者互相推脱責任導致沒有處罰的情況發生。相關政策還再進一步優化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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