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如何規定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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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如何規定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如何規定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羣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開始後,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對聽證程序中聽證要求提出時間、聽證主持人、聽證人、筆錄等都進行了規定,聽證人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委託他人,需要聽證的必須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天時間提出要求,聽證主持是與本案沒有關係的人,聽證現場會做筆錄,並由當事人審核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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