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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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起訴期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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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

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本文從房產糾紛的時效類型進行分別説明,主要是包括一般、特別、最長這三種類型的時效進行説明,其次呢,説明了針對行政複議的糾紛時效説出了計算方法呢,最後針對於不服訴訟的時效為三十天。如果對家庭房產糾紛訴訟時效仍然不解,可以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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