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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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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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這就為大家解答了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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