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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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規則,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是什麼

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有具體的相關規定提到,我國的行政機關如果決定了要對當事人進行責令停產或者停業,或者是因為案情需要,要吊銷當事人的取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又或者是要對當事人進行比較大數額的處罰罰款,對於這些涉及到行政處罰的案件,當事人是有權利進行聽證的申請的權利的,我國的行政機關在決定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有義務要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而在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當事人有異議,並且想要申請聽證的,那麼行政機關就要接受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聽證的組織辦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沒有申請進行聽證的,但是行政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覺得有必要要進行聽證,也可以舉行相關的聽證。所以總的來説,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對於行政處罰案件當中的聽證是做出了相關的範圍規定的,也就是説,其實也不是全部的行政處罰案件都有必要進行聽證。舉行聽證的最主要的原則就是公平,還有效率,公平是對於案件當中的當事人來説的,為了達到公平的審理案件可以舉行相關的聽證。而效率是針對於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來説的。

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還提到了另外一個方面,對於行政處罰案件,如果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提出了要舉行聽證的申請,那麼在申請聽證之前必須要具有一個特定的前提,那就是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具有較大的爭議的,如果説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並沒有爭議,而是完全的同意,這樣的處罰決定,對於這樣的情況,也沒必要進行聽證的舉行。第二個就是,行政處罰案件當中的當事人要申請進行聽證,聽證必須是符合行政處罰規定當中所規定的聽證範圍之內,也就是説,並不是全部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可以申請聽證,只有那些比較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的,才可以舉行聽證,比如説停產停業或者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以及比較大數額的罰款等等,這些行政處罰案件。而第三個就是必須是由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根據特定的程序來進行聽證申請,或者是行政機關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認為這個案件是需要聽證才能更好地進行判決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聽證的舉行,但是如果最終案件當中的當事人覺得不用進行聽證,那麼行政機關也是可以不舉辦相關的聽證的。

對於行政機關覺得要進行聽證才能更好地對案件進行判決的情況,主要是分為以下這幾種:

1.首先是那些比較大型的,而且情況比較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對於這一類型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判決,是需要極其謹慎的,所以要組織相關的聽證活動,在聽證之後,有利於更好地進行判決。

2.第二種情況就是相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對於聽證案件的規定範圍,並且案件當中的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審理過程是具有比較大爭議的,而且當事人也有相關的聽證意願,但是出於其他的一些特殊原因,行政機關在徵求當事人的聽證意願的時候,當事人沒有及時反饋的情況下,對於這樣的情況,行政機關有權利決定是否要進行聽證。

3.第三種情況就是行政機關覺得相關的行政處罰案件,如果舉行聽證活動,可以起到比較大的教育作用的,也就是影響的範圍比較大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組織聽證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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