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移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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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移交條款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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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交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還能處罰嗎

按理,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就應由司法機關去偵查起訴...移交就可以結案了,附上相關的移交手續就可以了。
~移交前罰了就罰了...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行政案件移交行政處罰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該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間要求,即:案件移送前,行政機關可以處罰;移送後,就不能再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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