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移交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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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行政處罰案件移交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最後,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案件後自己是否需要作結案處理的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如果在初步調查階段就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尚未立案即需移送公安機關管轄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決定不予立案。如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並退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

行政案件是可以進行移交的,不過需要一定的手續,手續不齊全不可以辦理移交。上訴案件移送的期限是五日,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責令停業停產、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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