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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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應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予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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